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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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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25 字体:【    】  【关闭窗口】
  淮开财处(2016)001
当事人:淮安市亿派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李超峰
你公司在参加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课桌椅采购(项目编号HAKFDL- 竞谈-2016006,开标时间2016年7月29日   下   14:30)招投标活动中,所提供的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生产厂家质保函原件、生产厂家ISO9001、ISO14001、GB/T28001复印件均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已于2016年8月22日签收了政府采购处罚告知书,至今未向我委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委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接到本决定书二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缴款书附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希望你公司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经营活动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