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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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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4-14 字体:【    】  【关闭窗口】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楚政发[2009]26号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六年来,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参加政府采购,努力控制不合理支出,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政府采购意识,规范采购行为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努力增强政府采购意识,自觉以《政府采购法》来规范和约束采购行为。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并带头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敬业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依法采购意识,提升采购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关于采购政策的宣传、培训,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通过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二、健全政府采购体制,实行“管采分离”制订度
      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从源头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遵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原有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进一步理顺关系,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运作,划清职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区财政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或组织,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职责,着力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制订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研究制订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搜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负责进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调整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编制区级政府采购预算;处理全区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等。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要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办理好委托政府采购事项。要按照有关要求逐步建设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受委托具体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集中采购事宜;对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供应商信息库、专家信息库;定期在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其办理分散采购事宜;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要积极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打造新型服务平台按照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模式及要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招投标,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建立“采购人信息、监管部门信息、采购人自主采购”三大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技术应用与政府采购业务需求的紧密结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效能。
      三、强化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的约束性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表的科目编码、名称和采购品目,在明确资金渠道的前提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参加集中采购;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统一编入分散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实行同步编制、同步执行。
      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购”的原则,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凡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内不得组织采购活动。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在采购组织、预算、实施、验收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做到领导负责,责任到人。
      四、严格执行采购目录,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标准,是执行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楚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求组织采购活动。对目录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招标、竞争谈判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及零星日常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可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对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等部分采购项目可通过协议供货(协议供货规定另行下发)方式进行采购。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采购这些项目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通过比较价格、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任选符合要求的协议供货单位进行采购。
      对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报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登记备案后,按《楚州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楚财发[2005]1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目录中的工程采购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都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如采购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应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区建设局下属单位招标办进行采购。
      五、规范公务用车保险、维修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要按照“价格优、质量高、服务好”的原则,适当扩大原有保险承保公司范围,进一步增强竞争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承保公司对我区税收、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贡献以及对所保险种的优惠承诺和理赔服务等方面条件,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年一定。在定点维修方面,要选择那些实力强、服务好、经营行为规范、各项财务制度健全以及按章纳税的维修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把他们纳入到定点维修单位的行列。对拥有公务用车达50辆及以上的部门及单位,可由单位自行选择维修厂家或自行组织人员采购维修器材和车辆零部件进行日常维护。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已确定的定点保险和维修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在维修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违规使用假冒违劣零配件、漫天要价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禁止在一定年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细化政府采购流程,优化采购程序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运作流程组织采购活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分月编制本月采购计划,并在每月20日前上报,凡具有季节性的采购项目必须提前2个月编报,逾期申报的,统一列入下一月度安排。采购计划经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分类、汇总。同时,将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括规格型号、性能参数、技术标准等内容填列“采购需求表”,报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编制公开招标、竞争谈判等采购文件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落实采购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要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的采购项目,对所有采购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并按规定组织评审专家、做好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工作。同时要邀请纪检、监察、采购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并现场监督采购活动。
      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的资金结算方式,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前,必须按要求落实采购资金。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通过区财政局审核签章后,方可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凡采购资金不能落实到位的,采购中心将暂停该单位的采购活动。
      七、加强采购监管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区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采购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监督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中心的日常监督和考核,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业绩和采购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要组织人员对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以及供应商的诚信和履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采购人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有关财务部门不得报销采购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干扰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必要时在一定年限内取消其进入本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和质疑,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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