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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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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08-01 字体:【    】  【关闭窗口】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政办发[2003]15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现将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含与财政配套的资金和以后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并按市财政局制定的《淮安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集中委托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如果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既可以由采购人自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采购的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注明所需采购方式,并详细说明选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及时、全面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需要采购政府集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前申报采购计划。一般项目应在实施购买前半个月,向市财政局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专业性强、技术复杂项目应提前一个月。市财政局每月要将下月份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项目、金额等报告市政府。

附件:一、 2004年淮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

二、 2004年淮安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doc

三、 2004年淮安市级政府采购数额标准.doc

 

 

二○○三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财政  采购  目录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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